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陆丰市畜禽
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陆府通〔2022〕16号
为了确保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禽养殖优化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广东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函〔2021〕65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陆府办〔2020〕2号)中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术语
(一)本通告所指的禁养区是指陆丰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的畜禽包括猪、牛、鸡、羊等主要畜禽。
(三)本通告所指的养殖场是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定。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龙潭干渠-巷口水库-尖山水库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潭水库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螺河(陆丰市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响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螺河(大安段)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箖投围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塘长桥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肚山渠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陂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八万河(博美段)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八万河八万镇双派村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螺河八万镇下葫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潭河陂洋镇龙潭村格仔肚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潭河陂洋镇双坑村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鳗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丰市辖内范围)、虎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螺河西南镇石艮村段水源地、螺河河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潭河陂洋镇古寨村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东海街道、河西街道、城东街道、大安镇、西南镇、潭西镇、上英镇、金厢镇、博美镇、桥冲镇、内湖镇、八万镇、陂洋镇、南塘镇、碣石镇、湖东镇、甲子镇、甲东镇、甲西镇、河东镇、铜锣湖农场、大安农场居民区、星都、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汕尾陆丰陂洋土沉香县级自然保护区、汕尾陆丰三溪水候鸟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玄武山-金厢滩风景名胜区。
(五)乌坎河、东溪河干流及其支流两岸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和缓冲区外、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已经存在的依法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其他禁养区域严禁新建、扩建各类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已建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由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关闭。(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附则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陆府办〔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图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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