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2-10-13 09:51:23 本网 字体:


《关于优化调整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

通告》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0年2月27日,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布《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陆府办〔2020〕2号),明确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1年12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函〔2021〕652 号),下达汕尾陆丰市“十四五”国控断面地表水质量考核目标(乌坎国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东溪水闸达到Ⅲ类),结合陆丰市实际管理需求,为达到考核要求,需进一步加大乌坎、东溪水闸国考断面攻坚力度,对原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优化调整,补充乌坎断面对应河段干流及支流两岸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划定畜禽禁养区。

  因此,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同步对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优化调整。

  二、编制依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其他区域不得划定为禁养区。

  三、编制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目标,结合陆丰市地方生态建设实际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通过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合理布局新增产能、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等工作,在与陆丰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引导区域内畜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

   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后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龙潭干渠-巷口水库-尖山水库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潭水库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螺河(陆丰市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响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螺河(大安段)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箖投围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塘长桥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肚山渠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陂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八万河(博美段)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八万河八万镇双派村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螺河八万镇下葫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潭河陂洋镇龙潭村格仔肚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潭河陂洋镇双坑村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鳗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丰市辖内范围)、虎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螺河西南镇石艮村段水源地、螺河河东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潭河陂洋镇古寨村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 东海街道、河西街道、城东街道、大安镇、西南镇、潭西镇、上英镇、金厢镇、博美镇、桥冲镇、内湖镇、八万镇、陂洋镇、南塘镇、碣石镇、湖东镇、甲子镇、甲东镇、甲西镇、河东镇、铜锣湖农场、大安农场居民区、星都经济开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汕尾陆丰陂洋土沉香县级自然保护区、汕尾陆丰三溪水候鸟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玄武山-金厢滩风景名胜区。

  (五)乌坎河、东溪河干流及其支流两岸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其它说明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禁养区实施对象为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定。

  3.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和缓冲区外、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已经存在的依法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其他禁养区域严禁新建、扩建各类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已建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由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关闭。(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 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4.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六、政策解读方案

  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对政策进行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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