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2-08-12 17:18:51 本网 字体:


LFBGF2022-003


陆府办〔2022〕34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市直(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

  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每次征地,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

  根据省(粤府办〔2021〕22号)、汕尾市(汕府办〔202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往年被征地养老保障水平的实际情况,我市按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61万元的40%计提征地社保费。

  二、严格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三、明确时间要求

  各镇(场、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对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四、建立征地社保工作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地社保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月调度制度。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约谈督导制度。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镇(场、区),市政府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级建

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

  (二)加强协调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征地社保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做好各自职责工作。  

  六、其他问题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本通知实施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未作规定的,按照(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府办〔2021〕29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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