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8-12 16:41:08 本网 字体:



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市人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县、区实际研究贯彻意见推动落实并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并报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通知》内容由六个部分组成。

  (一)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落实先保后征,科学制订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

  老办法:2010年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该文件规定被征地社保费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总计每人共获得被征地社保费9000元。

  (计算公式:社会保障人数=(被征地总面积÷2002年年未人均农用地面积×上年度16周岁以上人口占全村人口比例)

  新办法:2021年7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2021年9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该文件规定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根据以上新老办法对“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针对各镇(场、区)区片综合地价(简称区片价)平均价格情况,我们根据历年来被征地社保的情况作出以下比较:

  我市被征地社保资金根据新办法29号文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的规定,分别测算我市历年征地计提费用平均为1.59人/亩,按0.9万元/人计提,计提的社保资金为1.59人×0.9万元=1.43万元/亩;按每亩涉及社保资金计提,计提的社保资金平均为2.24万元/亩。取两者平均值(1.43万元/亩+2.24万元/亩=3.671万元/亩÷2)1.836万元/亩(具体详见附件陆丰市征地社保每亩地保障人数和资金统计表),按我市三类片区平均价4.61万元×40%=1.844万元/亩,符合政策要求。

  因此建议我市的征地社保费计提率若按三类片区价计提计算,建议按每亩计提平均数40%的保障水平计提(计提比例可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社会水平,适时予以修订),相对来说可保证政策执行的合理性、连续性。

  (三)严格征地社保,确定补贴对象。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四)明确时间要求,分配留存资金。

  各镇(场、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对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项目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3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五)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1、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地社保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汇总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强化督导,推动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镇(场、区),市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4、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征地社保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做好各自职责工作。  

  (六)其他问题。

  1、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本通知实施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汕尾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6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执行。

  三、《通知》对我社会经济影响情况

  《通知》明确了我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留存资金分配时间和要求,确保征地社保资金及时分配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发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重要作用。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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