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2023-07-19 17:30:16 本网 字体:


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

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我市因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了《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开展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工作,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各镇(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星都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发送了《关于开展梳理和报送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陆司〔2023〕28号),并对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意见加以梳理审查,形成了《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向各镇(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星都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发送《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截至4月4日,共收到16个单位的复函,其中市监局等提出修改建议,已采纳。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于2023年3月28日在陆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至4月10日,未收到相关公众意见。

  四、主要内容

  结合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意见以及市监局的修改建议,形成了《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代拟稿)》,拟对52份不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我局审查后认为《决定》系对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意见加以梳理审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等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已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主体、程序、权限、内容等合法。该《决定》属规范性文件,应提请市政府审定后按“三统一”要求,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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