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告》的条文注释
2021-05-14 15:44:20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摩托车和电

动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告》的条文注释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的通告》条文注释:

  一、无牌无证摩托车、未登记的违标电动两轮车一律予以收缴。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骑乘摩托车、电动两轮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超过二人的依法处理,如查获有其它违法行为合并从严从重处罚,属于已登记的“违标两轮车”的一律取消“违标两轮车”登记资格,并收缴车辆。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超过二人的,除按以上二款处理外,并通报所在单位予以组织纪律处理。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四、全面实施无牌无证摩托车不准售卖、不准加油、不准维修、不准停车“四不准”措施,违者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注释: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9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无牌无证摩托车“四不准”措施的通知》[陆公(交)通〔2020〕1号],决定从2020年9月15日起落实无牌无证摩托车不准售卖、不准加油、不准维修、不准停车“四不准”措施。


关联文件: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秩序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陆丰市公安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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