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陆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关于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告书》的公告
陆丰市和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催告书》(陆自然资〔2026〕352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陆自然资〔2026〕352号)(详见附件)。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指定账户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纳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陆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陆自然资〔2026〕352号)
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关联稿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长者助手
无障碍
手机版
智能机器人
2026-07-06 17:01
粤公网安备 441581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