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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陆府函〔2026〕51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
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为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尾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1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将陆丰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全市各镇街以自身的名义行使《陆丰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调整的216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不属于省政府批复由本市镇街实施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不属于省政府批复由本市镇街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镇街不再实施,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对于镇街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陆丰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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