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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丰市房屋及土地租金参考价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丰市房屋及土地租金参考价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现制发《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丰市房屋及土地租金参考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税收征管,积极培育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强化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宏观指导,制定陆丰市房屋及土地租金参考价。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考价格的应用问题
1.税务部门应积极应用参考价,指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对经催报仍不申报或已申报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价格,组织税款入库。纳税人应按实际交易情况,如实申报纳税。
2.自然人、个人发生房屋、土地租赁行为,其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是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跨期合同的征税问题
本通知所指跨期合同的“跨期”是指具有合同性质的文本、协议等的租赁期限跨越《通告》发布之日之前及之后。
1.对纳税人签订的跨期合同,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发票(含门前代开)并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的房屋、土地的应税价格低于参考价的,暂不按参考价进行调整。
2.对纳税人签订的跨期合同,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尚未开具发票(含门前代开)或税款所属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含)及之后的,房屋、土地租赁的应税价格明显低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以不低于参考价的应税价格征税。
3.纳税人跨期转租房屋、土地的,参照以上口径执行。
(三)关于价格争议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知悉或收到税务机关核定应税价格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认定。对纳税人陈述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对纳税人陈述的理由不正当且证据不足的,应维持核定的应税价格。
(四)关于正当理由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正当理由:
1.将房屋、土地出租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出租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2.纳税人发生纠纷,纠纷涉及的房屋、土地租赁金额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的。
3.租赁的房屋、土地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通告》生效时间
参考价格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附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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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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