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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丰市区域内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计税价格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丰市区域内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计税价格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工作,现制发《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丰市区域内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计税价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弥补现行公示地价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确保计税价格客观统一、合理可靠,减少征纳矛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更好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现依法制定陆丰市区域内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计税价格。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用问题
1.税务部门应积极应用最低计税价格,指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组织税款入库。纳税人应按实际交易情况,如实申报纳税。
2.自然人、个人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其土地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是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所属税务分局是主管税务机关,大宗土地交易按专业事项管理执行。
(二)关于跨期合同的征税问题
本通告所指跨期合同的“跨期”是指具有合同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文本、协议等的签订期限跨越《通告》发布之日之前及之后。
1.对纳税人签订的跨期合同,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审核并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暂不按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2.对纳税人签订的跨期合同,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尚未完成审核、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税款所属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含)及之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税价格明显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以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价格征税。
(三)关于价格争议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知悉或收到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认定。对纳税人陈述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对纳税人陈述的理由不正当且证据不足的,应维持核定的应税价格。
(四)关于正当理由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正当理由:
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2.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转让价格的;
3.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拍卖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市场竞价不充分的除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转让价格的;
5.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通告》生效时间
最低计税价格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附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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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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