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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方案》的政策解读
《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提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财政补贴,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的和依据】1.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提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财政补贴,补贴方案能推动本地新能源公交持续运营,助力陆丰整体空气质量改善,践行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助力我市“百千万工程”,打造陆丰绿色出行名片。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4.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说明】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陆丰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3日制定并颁布了《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方案》(陆府办【2022】57号),有效期为2022年至2025年,由于有效期将届满,为确保陆丰市公共交通体系的稳定,保障城乡公共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我市注册且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相关许可证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所拥有的、正常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运营综合补贴。运营综合补贴包含新能源公交车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运营补贴,以及公交企业实行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现役军人、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乘车优惠减少和免费乘车等补贴。
【目的和依据】本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基础法律,规定了老年人在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待的权利,为地方政策提供上位法支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进一步细化要求,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强调各地应逐步扩大老年人公共交通优待范围,《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则明确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分国籍和地域。2.《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一)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各地要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3.地方层面的政策因地区而异,具体实施需参考当地规定:例如,广东省惠州市规定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半价乘车优惠,年满65周岁及以上则免费乘车,依据是《惠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云浮市政策显示60至69周岁老年人可享受票价五折优惠,70周岁及以上免费乘车,依据是《云浮市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洛阳市针对60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非高峰时段免费,高峰时段五折的方案,依据是《洛阳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实施方案》。
【参考文件】1.《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4年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投入海丰县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运营综合补贴,运营综合补贴包含新能源公交车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运营补贴以及公交企业实行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优抚对象、道德模范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免费乘车和中小学生乘车半价优惠补贴;2.《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4 年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投入陆河县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运营综合补贴,运营综合补贴包含新能源公交车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运营补贴以及公交企业实行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优抚对象、道德模范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免费乘车 和中小学生乘车半价优惠补贴。
二、综合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
根据陆丰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及单车运营标准成本监审结果确定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当公交车票价调整或其他因素造成新能源公交年每公里亏损额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重新对陆丰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及单车运营标准成本进行监审并调整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计算方式
参照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方案,包括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补贴以及特殊群体免费优惠补贴。补贴数额=补贴标准 3.92元/公里(参照2018年汕尾市市区补贴标准)x按规定的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补贴标准是参照汕尾市市区2018年核定的新能源公交车单车标准成本行驶每公里亏损额确定的。
按方案的运行轨迹实际行驶公里数是指陆丰市境内公交公司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线路所有正常运营行驶的公里数总和。
全年补贴最高定额为1500万元,低于此最高定额时参照汕尾市城区(2018年)补贴标准3.92元/公里x按固定的运行轨迹实行行驶的公里数进行补贴,高于此最高定额时按照最高定额1500万元进行补贴。
服务范围:按公交企业现有在陆丰市境内运行的所有公交线路在原来票价的基础上实行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优惠减少2元/人、中小学生乘车优惠减少1元/人,对现役军人、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免费乘车优惠。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于年初将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复核情况按季度预拨当年前三季度的财政补贴资金。次年第一季度,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公路里程进行复核,结合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新能源公交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行公里数、运行轨迹(工信部后台数据),对前一年度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财政补贴进行结算。
(三)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积极向上级申请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专项资金,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运营的补贴时,相应扣减所属年度市政府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数额。
【目的和依据】一是《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二是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必然要求。三是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提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陆丰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财政补贴,出台方案十分必要。四是陆丰公交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出现过因驾驶员紧缺而调整线路班次的情况。该补贴以行驶里程核算,能为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回流,直接缓解其运营资金压力。五是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年均可减少大量碳排放,汕尾全市已实现公交100%新能源化,陆丰作为汕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补贴方案能推动本地新能源公交持续运营,助力汕尾整体空气质量改善,践行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
【参考文件】1.《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第二章 综合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2.《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 》(2024 年修订)第二章 综合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
三、监督与管理机制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直接挂钩。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制定奖惩措施,从运营里程、发车频次、行车安全、设备配置、充电量、客运量等方面对自身内部进行挂钩考核。
(二)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将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制定新能源公交车使用激励机制,从人工费用、节能节电、有效行驶里程、事故减少率等方面考虑,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提高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市发展改革局要对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建立新能源公交车成本项目指引,合理确定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值,评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绩效,协助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方案。
(四)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违规项目的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适用的补贴期为2026年X月X日至2028年X月X日。
【说明】1.本条是关于责任承担衔接的规定。运营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2.本条是关于本方案施行时间的规定。
【参考文件】 1.《海丰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2.《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 》(2024 年修订)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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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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