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陆府办〔2014〕1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妇女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市府直有关单位:
《陆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陆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11〕9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陆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贷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一定劳动技能,身体健康,诚实信用的女性。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对象,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指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户口簿;(3)身份证;(4)工商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出具承包合同或由当地村委会、镇级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5)经营计划或创业计划;(6)贷款资金使用计划;(7)其他。
第三条 贷款额度。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第四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承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上浮动,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和提前扣除利息。
第五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
第六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能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项目。
第七条 贷款担保。为降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风险,在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时建立担保制度,由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如无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一)个人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必须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具有一定担保能力在编在职人员或医生等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保证方须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2)户口簿;(3)工作单位出具的信用担保人任职证明;(4)工作单位出具的信用担保人月工资证明,并在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个人抵(质)押担保。贷款人可提供自有房屋、土地抵押(其中以房屋、贵重物品抵押的,按不超过其实际价格的70%发放贷款;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价值的90%发放贷款)。抵(质)押人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资料(如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抵(质)押物价值证明材料,并与业务承办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财政部门按季度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一)微利项目是指妇女在乡村、社区、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农村妇女从事种养业。
(二)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逾期财政不贴息。
(三)承担妇女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后,按微利项目贷款实际借款额度计算应贴息金额,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承办金融机构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承办金融机构提供的材料应该清楚、齐全。
(五)承办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
(六)妇女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汕尾市财政负责。贴息资金先由陆丰市财政垫付,陆丰市财政每季度末收到承办金融机构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与业务承办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汕尾市财政局于年度末与陆丰市财政局结算。
第九条 贷款服务。业务承办金融机构确保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贷款流程。
(一)城乡妇女填写汕尾市妇女小额贷款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镇级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再由市妇联对申请项目可行性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汕尾市妇联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移交承办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前调查;
(五)承办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并核定贷款数额;
(六)财政部门进行贴息审核,出具贴息审核意见;
(七)承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八)财政部门按季度对微利项目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妇联、人社局、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各司其职,随时掌握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在办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对贷款申请人故意设卡、拖延推诿、索要财物,不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事的有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陆丰市财政局、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丰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市检察院,市武装部,各人民团体,驻陆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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