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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的通告
陆府通〔2022〕2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春节、元宵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春节、元宵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二、春节、元宵期间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公告
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未收到意见及异议。
特此公告
陆丰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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