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区域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
管理规定
2023-06-07 17:53:43 本网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陆丰市公用品牌建设,提升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标识管理,保护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百味陆源”及“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是指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由陆丰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陆丰市科工信局)报陆丰市委市政府同意、确认、发布的标识。“百味陆源”及“陆穗年丰”、“陆薯润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包含品牌整体形象和广告语,其所有权归属陆丰市科工信局,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第三条 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品牌标识由LOGO红色印章图形“陆”“味”二字的结合、上标识拼音“BAI WEI LU YUAN”下由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品牌营销宣传口号“百味陆源·甄品百味”组成,体现了陆丰市168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孕育了190万勤劳、质朴、勇敢的陆丰人民;展现了陆丰市自然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特点,陆丰市又被称为“粤东明珠”、“粤东旅游的黄金海岸”。

  “百味”中的“百”指代多的意思,狭义指陆丰具有丰富的农特产品、特色小吃、饮食文化和地方美食,既有丰富的农产品又有众多的海鲜产品、特产干货,意指陆丰的物产丰富;广义指陆丰独有的丰富人文、历史、非遗传承等,是品牌的价值核心,是陆丰的差异化竞争力。

  “陆”直接打出产品的地域名片,简明清晰。通过区域公用品牌让“陆丰”之名由此传扬,让世界看到陆丰,关注陆丰,了解陆丰,品味陆丰。

  “源”指源头和来源,意思指陆丰是众多美食、多姿多彩人文的发源地,用“源”占领消费者的心智,强化品牌力量!

  同时,为了让“百味陆源”区域公用品牌更好地传播,让消费者更好地记住陆丰区域公用品牌,确定了“百味陆源·甄品百味”的营销宣传口号,进一步强化“百味陆源”的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作品如下图】

  

                            

  ①陆丰甘薯品类的子品牌“陆薯润丰”:

  “”代指陆丰;

  “陆薯”指陆丰特产的甘薯及相关产业;

  “”指细腻光滑有光泽的意思,也指滋润的意思;

  “”一方面指丰富多样,多种多样的意思,这里也取“陆丰”的“丰”代指陆丰;

  “润丰”指滋润陆丰的意思;

  “陆薯润丰”能够很好地传递出陆丰种植的甘薯具有很高品质,传递出陆丰甘薯产品的特点,告知消费者陆丰甘薯产品是严格筛选的,有效提升陆丰甘薯的品牌地位和行业知名度。

  

                               

 

  ②陆丰大米品类的子品牌“陆穗年丰”:

  “”代指陆丰;

  “”指水稻成熟时长出的稻穗,也指大米产业;

  “”一方面指丰富多样,多种多样的意思,这里也指丰收的意思,还有代指陆丰,一字多义;

  “年丰”指年收成好,粮食丰产丰收;

  “陆穗年丰”指陆丰的大米产业发展潜力好,寓意风调雨顺年年收成好,此子品牌应用在大米产业上让消费者能够直观感受到陆丰大米的良好发展前景和产业潜力。

  

                           

 

  ③陆丰海产品类子品牌“臻味鲜丰”:

  “”指最美好的,最美妙的、极致的意思;

  “”指味道的意思,用味来代指美味,也指各种各样的特色产品,如农产品、海产品、美食产品等;

  “臻味”指最美好的味道;

  “”指海产品显著特点鲜味十足,用来代指海产品,传递海产品的特点特性;

  “”一方面指丰富多样,多种多样的意思,这里也取“陆丰”的“丰”代指陆丰;

  “臻味鲜丰”指陆丰的海产品最美味、最新鲜,而且多种多样。子品牌名能很好地向消费者传递陆丰海产品特性,具有明显的陆丰特色。




 


  第四条 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 “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商标标识的申请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权威检测、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选择甘薯、大米、海产三大类具有陆丰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品质量可靠的“大而优”产品进行标识授权管理,同时兼顾具有区域特色的萝卜、海鲈鱼、黄牛等地方特色产品。

  第六条 市科工信局牵头组织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审核授权、宣传推介、监督管理等工作,跟踪评估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协助市科工信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开发和利用,负责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推荐审核工作。

  第七条 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与各镇级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对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的培育孵化、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八条 基于陆丰市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结合陆丰市特色农产品的品牌管理标准和品牌形象体系,作为加强陆丰市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和管理的主线,把产前、产中、产后管理贯通起来,打造陆丰市区域公用品牌科学的品牌管理体系。

  第九条 将品牌形象统一的产品包装箱和具有质量追溯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品牌管理的重要抓手,将陆丰市地方特色产品与其它地区产品区别开来、与假冒伪劣产品区别开来、与“三无”产品区别开来,广泛深入开拓陆丰市品牌产品的市场空间;运用质量追溯体系,维护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陆丰市区域公用品牌及子品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报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地方特色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产地及产品均在陆丰市域内。

  (二)申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四)申报主体应当执行地方特色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地方特色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通过二维码等包装信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产品,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标准或其他食品生产或流通标准要求之一,并取得相应认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向陆丰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标识使用申报表、标识使用承诺书、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产地环境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认证和质量溯源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工信局复审并汇总。

  第十四条 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组织行业管理、农业技术、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品牌建设等领域专家,依照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工信局对拟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进行审核、公示,并向社会公告发布。

  第五章 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有效期内,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向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上报市科工信局审核、公示后向社会公告发布。

  第十八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的规定使用文字内容和印刷图案,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品牌标识,但不得改变标识的原有构成要素、形状和颜色。

  第二十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在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应当诚实、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接受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对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声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工信局对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和防伪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 “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就产地环境、生产记录、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标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指导企业(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实施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标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标识使用权,并予公告:

  (一)发现企业(合作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规定的相关标准的;

  (三)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违反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 “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使用相关规范的;

  (五)出现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等情形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

  (七)其他影响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伪造、假冒、未经授权违法违规使用公用品牌“百味陆源”及子品牌“陆薯润丰”、“陆穗年丰”、“臻味鲜丰”品牌标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各镇级相关部门参照陆丰市管理职能开展系统内农业品牌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陆丰市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申请表

  2.“陆丰市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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