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申报陆丰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申报陆丰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工作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现代农产品流通能力,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839号)、关于印发《2021年汕尾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函〔2021〕27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申报陆丰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农产品,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完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建设目标
在全市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薯类、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建设 个以上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显著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主体服务带动能力,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
三、建设重点
(一)实施主体。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建设主体要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建设需求、所需用地、自筹资金等,并且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建设运营合作,完善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对于企业联合建设运营的冷藏保鲜设施,要求产权分割清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入的资金不计入补贴测算基数。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包括简易通风贮藏库和切换式通风贮藏库两种。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土窑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同时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或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二氧化碳脱除机、乙烯脱除装置等专用气调设备,用于商品附加值较高的鲜活农产品进行贮藏保鲜。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贮藏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四、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设施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五、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申报建设。本通知发布后,建设主体需在10个工作日进行申报,申报途径可通过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完成。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原则,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可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2021)》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三)及时组织核验。按照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的要求,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技术专家,按照《2021年汕尾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建设主体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建设主体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根据简政便民原则,为避免造成市、县两级部门重复验收复核的情形,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组织技术专家同步对通过县级验收的建设主体现场进行复核。
(四)兑付补助资金。建设主体验收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陆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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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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