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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审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02月1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如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按规定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陆丰市行政新区永平路北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660-8823963
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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