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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初步查验,不动产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8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达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陆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左侧,联系电话:0660-8823963)
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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