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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答复的函
温伟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将农田转为宅基地变卖的提案》(第122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研究,我市认为您提出的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已有严格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我省规定每户用地限额: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管理宅基地的相关措施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将农田转为宅基地变卖的提案》(第122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研究,我市认为您提出的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已有严格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我省规定每户用地限额: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村干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将原来灌溉十分便利的肥沃的水田私自划分为宅基地,然后分配给村民的行为,是未经批准擅自规划分配宅基地的违法行为。我市在日常的土地巡查监管工作中,加强对村民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对将农田转为宅基地变卖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我市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落实国土部门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负责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二)加强动态监测,建立通报制度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市、镇、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工作,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耕地保护的重点来抓。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报道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后续管护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保护。细化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体系,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内的地块落实到基层和个人。严禁擅自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或减少基本农田面积,涉及对补划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必须按规定报批。
故此,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依法依规规范宅基地管理,严禁将基本农田规划为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不得自行转让。
专此答复,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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