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及我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发展我市县域商贸流通体系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奖励、事后支持的方式。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在示范地区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不支持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培训机构等主营业务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关联不紧密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重点支持方向)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方向)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方向)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服务网点。
第六条 项目选择要求
(一)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工作实施和责任主体,不得采取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将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整体打包和委托给第三方。
(二)应关注本地县域流通方面的短板,结合申报支持方向,重点选择支持完善乡镇商贸流通设施、县乡镇村三级农村物流配送体系特别是镇村之间的物流配送体系,确保优质产品和服务顺畅下沉至农村地区。
(三)要确保各项目以点带面、形成体系,推动县域整体商贸流通水平的提升,避免各项目分散开展,单打独斗,难以体现县域整体商贸流通发展。
(四)形式主义的、形象的、展示的项目不予支持,项目应切实回应解决本地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实际需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第七条 资金使用具体步骤和要求
建立示范县项目库。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库应完善入库申报、项目清单、入库审核等文件材料。项目库项目提交市商务局进行复核,确保示范地区的实施项目符合工作意图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对市级项目库的项目,省级认为不符合工作意图和支持方向的,可提出异议。
跟踪项目进展。各级做好工作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项目开展中的问题,及时发现项目进程偏差,确保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符合要求。
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发票后,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审计,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
县级验收。县级应选定第三方机构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验收机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随时接受和处理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向市级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复核材料。
市级验收复核。市级对县级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认为支出不属于支持范围的,应反馈县级进行调整。市级复核通过后向县级反馈并报省级备案。
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原则上直达企业,由县级财政拨付。
第八条 各级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支出合规、票据规范、不出纰漏,经得起检查。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申报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条 入库审核。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确保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真实性,评估实施现场是否与入库申报材料一致。
第十二条 复核。及时上报,以便市商务局在项目库建设、验收阶段进行复核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工作意图,符合支持方向,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三条 备案。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该通过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备案项目,以便省级可跟踪项目具体落实情况。备案可采取抄送件、报送件等方式。
第十四条 验收。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项目验收机制,选定日常验收机构,在实施项目完成后可随时、不定期地接受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拨付流程。应要求实施单位在验收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投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和取消。新增项目的,应完善相关项目入库程序;在各类检查中认为不符合支持方向的,或实施内容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上级商务部门备案同意,可予调整或取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不支持征地拆迁、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发工资、提取工作经费。相关明显与乡村建设工作意图无关的支出,不应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冲抵。
第十七条 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支持范围支出的40%。不超过项目申请支持金额。
第十八条 资金的回收。对已落实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后续检查发现问题的,予以追回。在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回收资金的决定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回收。对拒不清退财政资金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追缴,同时落实联合惩戒机制。示范地区在支持期限内未能使用完全部财政资金额度的,收回剩余额度,全省调剂安排。
第五章 项目跟踪、宣传和推广
第十九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跟踪、统计并上报财政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比对项目下达文件、资金支出凭证等材料,确保实际支出进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日常项目跟踪机制,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加强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的推动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确须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项目单位按实施计划加快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取得支持期限内票据,以免延误验收进程。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跟踪项目进展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查验方便。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跟进项目的验收情况,及时指导项目单位纠正执行中的偏差,调整、暂缓或停止偏差严重的项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重视统计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各项绩效目标完成度的跟踪统计,完善对县域流通体系发展相关指标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县域流通网点、商贸中心、县镇村物流配送点设置和数量、业务量等方面指标的统计监测,为县域发展和政策制订提供量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重视项目实施成效宣传和总结工作,多渠道宣传工作成效,引导更多企业及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县域流通发展事业,总结做法和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
第六章 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报指南、下达文件各项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方向合规、票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充数做账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要求的,将视情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落实惩戒机制,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申报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及时取得建设期内发票,确需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安排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投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向示范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请验收。审计报告应详细罗列符合支持范围的支出发票清单,以便进行验收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的工作责任,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效果数据,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配合开展工作宣传,按要求提供相关宣传材料,如有要求,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设置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陆丰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陆丰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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