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市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
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邀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
(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明法析理,支持公道;
(五)廉洁自律,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特邀人民调解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审判团队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特邀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职责:
(一)负责对法院委托的纠纷进行调解;
(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当事人主动、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尽可能减少纠纷进入执行执行等后续程序;
(三)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
(二)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装订成卷宗。
第三章 聘 任 条 件
第七条 担任本院特邀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五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四章 聘 任
第九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在本市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根据个人意愿,由本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选聘。
第十条 确定聘任的特邀人民调解员,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 经审核的特邀人民调解员人选,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其颁发特邀人民调解员聘书。
第十二条 本院将聘任的特邀人民调解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五章 考核与表彰
第十四条 对特邀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时间和方式。
年终考核由本院在每年年底进行,年终考核应对其履职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等次。
第十五条 对特邀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参与调解案件数量、调解解决纠纷数量、方式等方面。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特邀人民调解员,由本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的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纳入本院廉政监督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本院解除聘任: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调解案件超过2次,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审判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因参与纠纷调解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工作的案件补贴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