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
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被保全人财产工作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本院应结合财产保全的功能目的审查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实施财产保全。
第二条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坚持依法适用、善意文明、审慎谦抑、严格审查、平等保护、公平适当原则,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
第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准许:
(一)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兑现。
(二)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确因不能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购买等方式取得财产信息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达到证明标准且能够指向特定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三)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为限。
(四)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保全裁定部门准许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采取保全措施裁定,裁定保全的方式、标的物、金额、期限等应当明确。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立案部门发现保全裁定内容不明确的,应退回保全裁定部门予以补正。保全实施部门发现保全裁定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保全裁定部门的意见,由保全裁定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或予以补正。
第五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准许:
(一)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三)当事人提供了达到证明标准且能够指向特定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
(五)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后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由法院负责执行保全裁定的执行部门审查并负责查询,查询应限于当事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指向的特定财产,不得任意扩大查询范围。
第八条 经审查准许当事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的,由法院执行部门在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九条 法院执行部门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法院执行部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法院执行部门应依法决定驳回当事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申请。
上述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保全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或滥用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