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2018-03-29 11:39:00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字体:
解读《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于2014年7月22日经陆丰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2016年4月7日陆丰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进行修订,并以陆丰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轮候、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六个部分。
三、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四、城镇住房保障组织实施机构。
《实施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属下各规划建设管理所或公有房地产管理所为所在地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五、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的事务: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办的事务,具体包括: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六、申请租住保障房的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租住保障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年收入线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三)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家庭财产标准暂定为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家庭财产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股票、房产、车辆等有关财产。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含本市城镇异地务工人员,下同),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就业年限暂定为5年。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注:按照《际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通知》公布的年收入线标准,2018年人均年收入线标准为12911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076元。
七、申请租赁补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自行解决基本居住需求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逐年进行公布。
  低收入条件指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八、住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
《实施办法》对住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作了明确规定: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向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九、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
《实施办法》中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异地务工人员须提交达到稳定就业规定年限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对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实施办法》对住房保障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对住房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骗保等违规行为亦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不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保障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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