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陆国土征公字[2019]01号)
2019-05-09 09:19:55 陆丰市人民政府 字体:
 
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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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储备项目(大安科教用地)土地征收及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陆府办[2019]2号),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位于大安镇大安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其四至:东至大山母山脚边;南至三渡溪边;西至陆伍公路边;北至斗地山脚边。(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面积约101206平方米。
三、拟规划用途:科教用地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将组织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农户要积极配合;调查的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补偿标准、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障
1、补偿标准: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陆丰市人民政府(陆府办[2019]2号)文执行,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统一按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 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实施,拟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计提留用地面积(拟折算为货币方式提留)。
3、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有关规定核算参加养老保障人口数。
六、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后拟订具体的《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用地报批前先告知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当事人有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本预公告发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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