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2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碣石镇新丰经济联合社、新丰村张厝经济合作社、新饶村新饶经济合作社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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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2号)作了批复,同意将我市碣石镇新丰经济联合社、新丰村张厝经济合作社、新饶村新饶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2.9222公顷(耕地5.8605公顷、林地26.6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44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陆丰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碣石镇新丰经济联合社、新丰村张厝经济合作社、新饶村新饶经济合作社属下,其四至范围:东至海边;南至空地;西至核电项目进场路;北至空地。具体以实测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留用地安置、社会安置情况
1、征收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按70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10元/㎡进行补偿。
3、留用地安置:按征收面积32.9222公顷的15%比例,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234.575万元。
4、社会保障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核定人数为937人安置。
四、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由村委会按照调查结果核发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有效期为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2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告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2号)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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