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1]169号)和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要求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函》(陆乡振局函[2022]27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4期)研究决定,现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2021]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二、此项资金用于村(巷)道硬底化、示范带沿线乡村风貌提升和农房微改造、共同富裕村规划提升等项目。同时,为加强资金监管,各镇在使用资金时,需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支出,具体备案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另行通知。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2022年5月6日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安排计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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