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困难群众排查救助保障工作方案
2023-11-20 09:42:35 本网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1310”和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具体部署,扎实做好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排查救助保障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基础民生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面排查、精准排查。在对城乡各类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摸排未纳入保障但可能存在特殊困难的对象,既掌握共性问题,又了解特殊困难。压紧压实镇级属地责任,坚持边查边救、立查立助。着力解决排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坚持建章立制、常态长效。有针对性地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及时健全机制、完善政策,着力构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工作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困难群众救助排查保障工作,特成立陆丰市困难群众排查救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陈建钢

  副组长:张小静、连建保、黄维雄

  成  员:沈  哲、卓友豪、潘文婕、张文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小静同志兼任主任,卓友豪、沈哲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人员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社会福利股抽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排查、落实救助工作。

  三、排查对象

  1.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众;

  2.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但未申请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困难群众;

  3.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但未申请补贴的残疾对象,有明显残疾但未申领残疾人证的残疾对象;

  4.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但未申请纳入保障的困境儿童;

  5.其他可能符合救助保障条件但未主动申请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6.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困难对象。

  四、工作措施

  重点聚焦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已经享受基本民生保障政策但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是否有未纳入保障但可能存在特殊困难的对象,特别是因行动不便未办理残疾证的,各镇(街、场、办)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残联部门,由残联部门组织落实上门评残、办证,符合救助政策的按程序申请落实救助。

  (一)边排查边救助。各镇(街、场、办)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边查边救。对难以解决需要上级研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梳理上报,提出意见建议。排查中要广泛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基本民生保障政策,主动发现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保障。

  (二)集中攻坚救助。各镇(街、场、办)对已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救助对象的类别,由所在镇(街、场、办)按程序上报,及时落实救助。对排查出是多种身份或身份有争议(低保、特困、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类别),一时无法界定的,要及时梳理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民政局集中研究,分类救助。

  (三)建立工作机制。各镇(街、场、办)要定期摸排,主动发现摸排困难群众家庭情况,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常态化走访困难群众家庭,及时发现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特殊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要建立完善联动响应机制,健全跟踪服务、长效救助等工作机制。

  五、工作安排

  每半年为一期实施基础民生提升工作,首期从2023年8月至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排查准备阶段(2023年8旬)

  各镇(街、场、办)全面梳理本辖区日常工作中已掌握的未纳入保障对象的名单,并分解至各村(社区)。村(社区)组织“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工、志愿者等对辖区困难群众家庭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将未纳入保障但可能存在特殊困难的对象名单汇总形成排查救助保障工作情况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8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

  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9月-11月)

  1.组织入户排查。各镇(街、场、办)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入户排查队伍,由镇(街、场、办)组织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工、志愿者等为主体,以每个村(社区)为单元,对照名单,全面开展排查,填写特殊困难群体入户调查表。

  2.开展救助工作。各镇(街、场、办)坚持排查梳理、救助帮扶,建章立制贯穿排查救助全过程。对排查救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的问题清单,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可以立即救助的对象,要及时救助到位,并注明救助方式;对于未能及时救助的对象,要明确后续救助措施。

  3.形成“一报告”、“一清单”。各镇(街、场、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汇总,形成排查基本情况报告(“一报告”)和需要救助的对象名单(“一清单”),于1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三)小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

  深入推进基础民生提升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达到“办好一件实事,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面工作”的良好效果,推动全市基本民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要参照市的工作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并将排查救助保障工作进行总结,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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