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及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8-11-14 16:12:28 本网 字体: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及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委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深化殡葬改革,及时解决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置殡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相互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确保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

  • 部门职责分工

    殡葬管理工作是社会行政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实行责任制,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坚持加强对基层殡葬工作的监督,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把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殡葬突发公共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整体合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民政部门: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2、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各单位扎实开展殡葬改革工作;3、查处遗体违规土葬行为。对遗体违规土葬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强制执行;4、会同国土、工商等部门对公墓进行年检;5、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开展定期巡查,打击和制止遗体违规土葬、非法占地建坟或修“活人墓”、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等行为;6、指导、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骨灰楼(堂、塔)和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7、配合有关部门制止查处制造和销售迷信丧葬用品及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8、负责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殡葬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处理殡葬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二)林业部门:1、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毁林造坟、擅自出卖林地等违法行为,打击和制止毁林、乱占土地、破坏森林植被建坟、修“活人墓”或违规土葬;2、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或修坟扩坟的行为予以查处;3、对在林地祭奠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依法予以处罚;4、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违规土葬遗体的行为,责成恢复植被,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骨灰植树、深埋等殡葬管理工作;5、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加工经营棺木进行查处,对成品棺木予以收缴并销毁。

    (三)国土资源部门:1、加强土地管理,打击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建坟或修“活人墓”、依法查处非法买卖土地建坟、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供他人建坟等行为;2、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以及非法提供墓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审批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的建设用地;4、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遗体违规土葬行为,责成退还土地,恢复原貌,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在各级政府的组织下,协调有关部门清理“三道两区”乱葬坟墓,保护土地资源;6、配合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进行年检。

    (四)卫生部门:1、加强对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建立死亡人员登记制度,对医院死亡的遗体,一律由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杜绝死亡遗体从医院运出土葬;2、对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遗体严格消毒,进行防疫处理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3、及时向殡葬管理部门通报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有关情况,限制在医院停尸时间,及时与殡仪馆办理尸体交接手续;4、密切注意地下仵工动向,严格禁止地下仵工在医院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5、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仪车辆和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五)公安部门:1、维护殡改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破坏殡仪设施、阻碍执行公务、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2、负责在发生突发性殡葬公共事件时,确保道路畅通,依法做好因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处置工作;3、加强死亡登记及死亡者户口注销的管理,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和无名尸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对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凭《火化证》办理事故补偿的相关手续;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殡葬违规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殡葬政策法规为土葬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5、配合城市管理、民政部门打击和制止市区内乱搭灵棚、抛撒迷信品、燃放鞭炮等违规办丧行为;6、配合民政、林业、国土等部门查处遗体违规偷埋土葬行为。

    (六)工商部门:1、负责对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单位、厂店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2、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对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查处,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罚;3、对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查处;4、配合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进行年检。

    (七)城市规划部门:1、负责将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2、负责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3、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楼(堂、塔)、公墓的定点和规划。

    (八)宣传部门(包括新闻单位):1、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活动,倡导殡葬新风,宣传、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治丧;2、及时报道殡葬改革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违纪违规事件进行公开曝光,营造殡改良好氛围,推动殡葬改革深入开展;3、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活动,对当年度因殡葬违规或殡葬管理工作落后受批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4、加强对西乐队、芦笙队等殡仪活动演出队伍的管理,禁止非法演出活动。

    (九)纪委、监察部门:1、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查处力度;2、严肃查处和追究殡葬管理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违规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火化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财政部门:把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低收入群体基本公共殡葬服务所需经费,确保殡改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组织部门:1、负责将殡葬管理目标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评选先进的条件;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组织措施。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凭火化证明,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标准;2、对当年度因殡葬违规或因殡葬管理工作落后受通报批评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3、对当年度因殡葬违规或因殡葬管理工作落后受通报批评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十三)交通部门:1、对非法进行殡仪活动的营运车辆进行劝阻;对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2、配合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重点打击假冒救护车、假冒殡葬运尸车等非法偷运尸体的车辆。

    (十四)外事侨务部门:1、负责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死亡遗体、骸骨入汕安葬的审核工作;2、协调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坟工作的有关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工作。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1、对擅自占用市区城市道路进行搭设灵堂、灵棚,丧事大操大办影响城市形象的行为进行查处;2、对在市区城市道路沿途丢撒纸钱、燃放鞭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物价部门:1、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殡葬服务价格进行管理;2、监督检查殡葬服务单位的殡葬服务价格行为;3、对违反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司法部门:负责对因坟墓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殡葬管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加强调研,准确了解和掌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及时对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针对各类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解决有关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殡葬问题;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动殡葬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殡改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作出决策,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

    鉴于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情况,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出现问题,成立5个专项工作组:

    (一)处置遗体违规土葬问题工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市民政局、市纪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派员组成。

    (二)处置非法占用土地建坟问题工作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派员组成。

    (三)处置非法占用林地建坟问题工作组。由市林业局牵头,成员由市林业局、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派员组成。

    (四)处置非法经营殡葬用品问题工作组。由市工商局牵头,成员由市工商局、市纪委、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派员组成。

    (五)处置殡葬突发性群体事件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纪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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