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政策
2018-03-08 09:41:00 字体:
、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1)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培训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可享受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必须取得相应项目(工种)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部分的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
毕业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没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不能享受补贴)可享受按用人单位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1年。
(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度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人的就业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15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七、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高校毕业生(指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含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可享受补贴不超过2年的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八、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最长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九、创业培训补贴
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可享受一次性25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十一、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享受4000元/年累计不超过3年的企业租金补贴。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并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可享受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一次性每户3000元(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搬离基地)的创业孵化补贴。
十四、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贴息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十五、职业技能培训
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可享受免费技能晋升培训。
培训工种:1、艺术化妆师;2、办公软件应用;3、图形图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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