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综合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8-07-25 11:44:00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陆城三轮车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原汕尾市物价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价费政策文件和许可证全面清理的通知》(汕价函[2014]35号)、《关于部分价格政策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4]54号)规定,汕尾市于2014年5月28日取消了汕尾市区营运电瓶三轮车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规定,我局(原物价局)于2003年8月、2004年12月、2009年2月报市政府同意出台的《关于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陆价字[2003]45号)、《关于调整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陆价字[2004]64号)、《关于调整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陆价字[2009]04号)与现行价费政策不相符,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取消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综合服务收费规定。
  原关于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陆价字[2003]45号)、《关于调整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陆价字[2004]64号)、《关于调整陆城营运电动三轮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陆价字[2009]04号)相应废止,不再作为收费管理依据。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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