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2023年价监竞争执法账单及典型案例
公平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共同要求,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价值追求。近年来,陆丰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公平竞争政策作用,不断加强竞争执法机制建设,紧紧围绕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热点,突出重点领域和行业,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陆丰营商环境的新优势。
2023年,陆丰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0宗(比2022年增长400%),罚没11.5万元(同比2022年增长64.29%)。
围绕4大重点领域和13个重点行业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突出重点整治事项,广泛受理投诉举报,深入排查相关案件线索,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查处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直播带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宗,查处保健市场、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等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9宗。
案例一:陆丰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疗效果及虚构原价案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二、三楼空地上摆放有牌匾,对“姜疗足道”项目进行宣传:宣称“缓解关节酸痛,祛湿驱寒、疏通经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的真实性材料。
(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二、三楼空地上摆放有牌匾,对“姜疗足道”项目标注有:“原价:259元;体验价:239元”,经查当事人没有以原价真实成交过,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结果:
(一)当事人在宣传牌匾中对“姜疗足道”项目进行无依据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没有以原价真实成交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陆丰市某眼镜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未经相关单位(部门)授权许可,擅自编撰虚假宣传内容,于2023年8月份在店门口悬挂内容为“青少年近视防控养护中心”、“中小学生屈光度检测点”的宣传招牌,用于商品虚假宣传,对于宣传的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结果:
当事人对其所售商品的曾获荣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自身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三:陆丰市某眼镜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未经相关单位(部门)授权许可,擅自制作虚假内容用于虚假商业宣传,构成对其所售商品的曾获荣誉作引消费者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因店内员工有取得高级验光师的证书,当事人擅自编撰“国家高级验光师”职称,制作“国家高级验光师主理验光”的宣传招牌;
二、蔡司公司是德国的一家著名制作光学的德国企业,是一个国际品牌,因该店有与“德国蔡司”的经销商“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有生意合作,当事人有向消费者提供定制蔡司眼镜的服务,当事人制作了“德国蔡司战略合作单位”的宣传招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为德国蔡司战略合作单位;
三、当事人在店铺内摆放有“国际认证青少年防控品牌功能镜片”的宣传语,该功能镜片是指其销售的日本豪雅HOYA新乐学镜片,该镜片运用“多区正向光学离焦”(D.I.M.S)技术,能为佩戴者提供近视离焦功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实“日本豪雅”是国际认证青少年防控品牌。
处罚结果:
当事人如此不实、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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