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2018-08-24 10:33:37 字体:
各中学、中心小学、九年制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18〕16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市中小学 2018—2019学年度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
  1、本省户籍及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律免收学杂费、课本费。        
  2、本省户籍及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经市发改局批准的已扣减财政补贴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3、民办中小学收费按原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并按市教育局审核、市发改局审批的收费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学位费、入学考试报名费。
  4、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加强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1、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仍按去年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2、严禁自立项目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择校生和扩招生“三公开”政策规定。要按上级关于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规定;招收扩招生要做到“公开学位数和招生方案、公开入围分数线、公开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有关“放开民办学校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行定价”的规定,我市民办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和本地区群众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制定,报发改、教育部门备案。
  4、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粤价〔2009〕24号文件规定,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5、加强对学校各类有偿补习乱收费的监管。禁止学校和老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1、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原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陆价字[2010]23号)规定。住宿费按原陆价函[2010]07号文规定管理,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市发改局批准,不得收费;城镇学校校服价格按汕教〔2015〕68号文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校服费。根据省教育厅、原卫生厅、财政厅、原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10]8号),高中生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高一学生按31元/生·学年、高二及高三学生按13元/生·学年标准收取,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收取。
  2、严格落实国家、省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核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室、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等费用。
  3、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代购教辅材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38号)规定,新增“代购教辅材料费”作为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学校可以为学生统一代购省推荐目录中选用的教辅材料,但必须以自愿(认购签名)为原则。代购用书目录教辅材料必须事先公示书名、价格等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禁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惑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资金和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
  1、各中小学校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
  2、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贯彻执行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收费公示牌(栏)由学校按规定要求自行制作公示。
  3、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办案力度,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收费秩序。
  附:陆丰市2018年—2019学年度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陆丰市教育局             陆丰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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