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清洗废水一同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细格栅+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MBR工艺)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厂内绿化,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塑料破碎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颗粒物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洗发水和沐浴露投料、搅拌混合、静置灌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吹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表2排放标准值和表1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 洗衣液投料、搅拌混合、静置灌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印刷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的表2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的较严值,VOCs无组织排放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的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表2排放标准值和表1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 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表 A.1 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小型规模的排放限值。 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包装桶交由交专业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理;油墨包装桶、设备擦拭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应贮存于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