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等,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施工废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业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噪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时分类清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能回填利用的应及时清运处理,切实维护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道进入星都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车辆清洗废水、场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内抑尘洒水,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堆场采取三面封闭、一面半封闭设置和围挡加棚盖,装卸料过程采取喷洒水雾等降尘措施;水泥储罐粉尘、矿粉仓粉尘、给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搅拌设备应采取封闭设置,搅拌过程采取喷洒水雾等降尘措施;运输车辆顶部遮盖篷布,厂区内加强洒水降尘;颗粒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破碎筛分粉尘、石料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燃烧器产生的燃烧废气和石料烘干、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较严者要求。 再生料烘干废气、再生燃烧器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处理后与沥青烟气、苯并[a]芘废气混合,经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 35m高排气筒排放,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沥青烟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较严者,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固定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合格石料交由供应商处理;废气处理设施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废布袋(不含危险废物特性)交由专业处理公司处理;粉尘回收器回收粉尘回归生产重新加工;废布袋(含危险废物特性)、废活性炭、储罐油泥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按规范要求设置的暂存间,并及时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