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大安农场奶牛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陆丰市冠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大安农场奶牛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大安农场奶牛养殖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大安农场场部队埔尾片区,占地面积183250m2,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3343.39m2,总绿化面积24000m2。本项目为奶牛养殖项目,不进行屠宰,项目建成后奶牛存栏量2500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沁乳牛舍、干奶牛舍、综合牛舍、后备牛舍、挤奶厅、青贮窖、干草棚、精料库、机修车间)、辅助工程(综合楼)、公用工程(供排水设施、供电、供气、暖通、消防、道路)、环保工程(粪污处理区、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噪声治理、固废治理)以及储运工程。项目劳动定员80人,其中管理人员20人、技术人员15人,生产工人45人,项目总投资96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3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大安农场奶牛养殖场项目在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等,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施工废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业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噪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时分类清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能回填利用的应及时清运处理,切实维护周边环境。
(一)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水(牛尿、牛舍冲洗废水水、挤奶废水、职工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经采用“干湿分离器+沼气厌氧发酵+气浮+水解酸化+曝气活性污泥法”工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大安农场橡胶林农灌,废水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4、5的标准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作物种类标准要求(标准从严执行)。
(二)项目栏舍、干粪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应进行合理布局,栏舍加强通风排气,并及时清理粪便和定时进行清洗及喷洒除臭剂等,干粪间采用雨棚进行遮盖,牛粪表面应覆盖稻草,以减少恶臭散发,确保养殖场恶臭气体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H2S、NH3无组织排放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表D.1中的浓度参考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沼气采用“干法脱硫工艺”进行脱硫净化后用于发电,沼气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深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必须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标准后方引至楼顶排放;饲料加工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抑尘除尘措施,确保饲料加工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强噪声设备应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声措施,加强栏舍牛群管理,减小牛群叫声影响,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牛粪、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沼渣等收集后送至干粪间,定期外运至陆丰市富农绿色有机肥厂进行回收利用,牛粪、沼渣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病死牛及分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牛处理执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废弃兽药及防疫防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应暂存于按规范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按要求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要求;废脱硫剂收集后由厂家回收进行统一处置,饲料包装物收集后全部外售资源回收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的要求,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建设应服从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涉及国土、规划、林业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时,《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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