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陆丰市城东鑫旺石材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陆丰市城东鑫旺石材厂:
你单位报批的《陆丰市城东鑫旺石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城东鑫旺石材厂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城东镇水墘村陈公头北侧,项目占地面积约906m2,建有一栋1层的厂房,建筑面积约906m2。项目主要从事人造石加工生产,年加工造石约17.5万m2,主要设备有切割机2台、线条机2台。项目劳动定员3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每日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陆丰市城东鑫旺石材厂建设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营运期间必须落实有效抑尘措施,确保粉尘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加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D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回用于绿化灌溉,不外排。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和安排工作时间,切割机、线条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间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和边角料收集后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从合法渠道外购,不得使用非法开采的石料,严禁私采偷采矿石。
(六)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建设应服从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涉及国土、规划、林业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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