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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环陆丰〔2019〕272号
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甲东镇可湖村林尾坑山,占地面积6600m²,总建筑面积4740 m²,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仓库、锅炉房、化验室、办公区、员工生活区等,项目主要从事鱼粉、乌贼膏、鱼油的加工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鱼粉6000吨、乌贼膏5000吨、鱼油200吨,年用原辅材料乌贼(鱿)鱼内脏14200吨、海盐7吨、小杂鱼11500吨、杂鱼内脏3800吨、苯甲酸钠2吨;项目劳动定员51人,每日工作8小时,年工作200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场地清洗污水收集后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附近水利沟渠;冷却用水循环不外排。
(二)加强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项目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收集后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的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引至不低于15米的烟囱高空排放;项目蒸煮、干燥等产生的腥臭废气收集后经处理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的烟囱高空排放;厨房油烟废气收集后应经油烟净化措施处理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小型标准如果引至室外高空排放;备用发电机废气经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室外高空排放。
(三)备用发电机、粉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餐厨垃圾收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设备维修、检修过程的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应暂存于按规范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项目必须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734t/a吨/年,氮氧化物≤4.663吨/年。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应服从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国土、规划、林业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六、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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