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陆丰市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陆丰市人民医院:
你公司报批的《陆丰市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人民医院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陆丰市城东大道34号,占地面积33306.65m2,总建筑面积45000 m2,现有一座500m3/d污水处理站,项目于2017年扩建一栋地下2层地上13层的外科综合楼,并于2017年11月30取得了环评批复,扩建后,项目总建筑面积80000m2,共设病床1000张。为解决项目扩建后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要求,需对现有的一座500m3/d污水处理站进行扩建,陆丰市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扩建项目(下称“本项目”)是在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基础上进行扩建,本项目采用地埋式的水处理构筑物,占地面积300m2,设计规模为处理医疗污水1200m3/d。本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陆丰市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扩建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项目医疗废水达标排放;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施工废气达标排放;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业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噪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时分类清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能回填利用的应及时清运处理,港池及航道疏浚淤泥应按要求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外抛。
(二)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营运期间院区内产生的医疗污水集中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陆城生活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隔臭除味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空气中污染物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四)项目营运期间气动隔膜泵、板框压滤机、污泥泵等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4a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应暂时贮存于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后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在院内暂时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项目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应服从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国土、规划、林业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六、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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