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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环陆丰〔2019〕77号
关于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铜锣湖农场324国道旁梅子厂,占地面积约108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机制砂、碎石和石粉的加工生产,年生产量约45万吨(砂子30万吨,碎石10万吨,石粉5万吨)主要原料为建筑废料、弃土、角石、鹅卵石等,年用量约45.02万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料区、成品区、破碎区、筛分区、洗沙区、办公区等,以及空置绿化场地、停车场地等配套工程。项目主要设备有: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机2台、制砂机1台,振动洗水筛2台、螺旋洗砂机4台、三合一洗砂机1台、压泥机1台等。项目劳动定员20人,每日工作8小时,年工作250天。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陆丰市新弘安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必须落实有效抑尘措施。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应设置档雨、围堰遮盖等措施,破碎及筛分工序应采取封闭设置,并安装水喷淋装置进一步降尘,厂区地面及道路进行平整、硬化,并对生产区域、运输道路应定时洒水降尘,确保粉尘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内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洗砂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D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三)合理安排工作、运输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破碎、筛分等噪声设备应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声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洗砂废水脱水污泥及洗砂废水沉淀池底泥收集后外售给制砖等其他单位作为原料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从合法渠道外购,不得使用非法开采的石料,严禁私采偷采矿石。
(六)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建设应服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国土、规划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
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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