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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陆环函〔2019〕44号
汕尾市金泰阳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桥冲镇大塘村,建设单位租赁陆丰市桥冲镇大塘村、后冲村的坑塘水面共6个地块建设本项目,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共379048.9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基础支架、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变压器、汇流箱安装,以及电缆敷设等。本项目总装机容量为 30MW,25 年运行期内平均年上网电量为 6793.92 万 KW •h。项目总投资25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2类标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50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
三、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植被,尽量避免雨季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遮蔽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及时分类清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切实维护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间损坏的光伏电池板等组件应及时进行清理,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施工临时占地应做好防护和绿化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及恢复临时用地原有功能。
(三)合理布置箱式变压器、逆变器等产生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弃零件、变压器废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和服务期满后的光伏组件由厂家回收利用;渔塘养殖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由供货商回收。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110kV升压站及外线工程的电磁环境部分应另行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六、项目建设应服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国土、规划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你单位报批的《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桥冲镇大塘村,建设单位租赁陆丰市桥冲镇大塘村、后冲村的坑塘水面共6个地块建设本项目,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共379048.9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基础支架、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变压器、汇流箱安装,以及电缆敷设等。本项目总装机容量为 30MW,25 年运行期内平均年上网电量为 6793.92 万 KW •h。项目总投资25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尾陆丰市桥冲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光伏区建设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2类标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50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
三、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植被,尽量避免雨季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遮蔽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及时分类清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切实维护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间损坏的光伏电池板等组件应及时进行清理,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施工临时占地应做好防护和绿化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及恢复临时用地原有功能。
(三)合理布置箱式变压器、逆变器等产生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弃零件、变压器废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和服务期满后的光伏组件由厂家回收利用;渔塘养殖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由供货商回收。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110kV升压站及外线工程的电磁环境部分应另行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六、项目建设应服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国土、规划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陆丰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1日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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