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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陆环函〔2019〕42号
陆丰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陆丰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处理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铜锣湖农场国道西岭段北58号,建设单位在陆丰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内原有一栋空置厂房设置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4560平方米,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手机琉璃盖板1500万片,主要原辅材料为玻璃(1520mm*1460mm)、PET膜、油墨、氢氧化钠、蒙砂粉等,主要设备为切割机1台、覆膜机2台、喷墨机10台、隧道炉10台、曝光机10台、显影机10台、烤箱6台、强化炉3台等。项目劳动定员22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总投资3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陆丰市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玻璃表面处理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碱性废水、含氟废水等应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作物灌溉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内绿化。
(二)加强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蚀刻工序等产生酸性废气经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室外高空排放;喷墨、烘干、固烤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应收集后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符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中第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后引至室外高空排放;切割工序等产生的粉尘应有效的除尘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
(三)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一般包装材料交给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边角料、废玻璃、废PET膜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等交由供货商进行回收利用交给供货商回收利用;废油墨、废硝酸钾、废硝酸钠、废蒙砂浓槽液、废抛光液、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收集和贮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七)项目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八)项目必须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57吨/年,氨氮≤0.28吨/年,总VOCs≤1.8吨/年。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服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国土、规划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六、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陆丰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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