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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丰市陆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陆环函〔2019〕6号
陆丰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陆丰市陆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陆丰市陆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东海镇崎沙村东南方约2公里处,占地面积为39000平方米,日处理污水量为5万m³/d,服务范围为陆丰市城区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工艺采用“A/A/O微曝氧化沟”生化处理法。本次提标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陆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内,在原工程的基础上新增1座滤布滤池(14.1×8.8×3.3m)、1座沉淀池(8.8×8.8×4.2m)、1座消毒池(9.25×8.8×2.8m),增设1台静态混合器、2台污泥排放泵、1套液体除磷剂加药装置、1套NaClO加药装置,将现有紫外线消毒工艺改为次氯酸钠消毒,原项目二沉池处理后的污水经滤布滤池、沉淀池、消毒池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不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水处理量。项目总投资1023.36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陆丰市陆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等,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施工废气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业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噪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符合《建筑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时分类清理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不能回填利用的应及时清运处理,切实维护周边环境。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控制,对产生恶臭的设施必须采取有效隔臭除臭措施,并加强绿化建设,提高厂区内绿化覆盖率,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影响,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值的较严值。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噪声污染控制,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和脱水处理,分别达到污泥稳定化指标和脱水污泥含水率小于80%的指标,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处理后的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项目。
(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730吨/年,氨氮≤91.25吨/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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