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堆场采取半封闭式建筑,并用防尘网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堆场扬尘及装卸扬尘量,冷骨料投料过程通过封闭式皮带输送进入搅拌机,矿粉仓粉尘经储罐呼吸口自带“袋式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堆场粉尘、投料粉尘、矿粉仓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滚筒的粉尘(颗粒物)与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以及筛分粉尘(颗粒物)一并进入重力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的较严值,SO2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4 1997年1月1日期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窖燃煤(油)炉窖二级标准,NOx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搅拌系统与沥青罐加热废气经密闭收集管道收集引至“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方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骨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其中废骨料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应进行水泥硬化,同时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风、防火、防扬尘处理。 废活性炭、沥青及储罐油泥、废导热油、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