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2018-05-04 10:54:46 广东省扶贫信息网 字体:

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

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年度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组成广东省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扶贫办,省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负责组织2016年度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帮扶的江门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247个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

  (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7个县(市、区(含非建制县、区))党委和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112个乡镇党委和政府、有自身帮扶任务的单位。

  (三)全省2277条相对贫困村(包括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1719条、省直与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247条、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311条)。

  三、考核时间

  2017110日至2017320日。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于今年8月下达粤东西北14个地市农村50万贫困人口脱贫计划。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列入本年度脱贫户按贫困户脱贫退出指标要求,逐级开展减贫任务核实,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本年度将重点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各地要按省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认真做好贫困户基础数据更新、补充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三)精准帮扶。主要考核各地制定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测评。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计划、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考核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7,附件所列的考核指标将为全省考核规定动作,是本年度考核必考项目,省考核或抽查以附件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或细化有关考核指标,突出本地考核特色及实效性。

  五、考核步骤

  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110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被帮扶镇、相对贫困村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71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镇委和政府、相对贫困村委会、驻村工作组密切配合,及早开展贫困户入户核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工作,及时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填报考核指标数据信息。尤其对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要全部逐户核查,并出具贫困户脱贫退出证明,交由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归入贫困户档案。要以镇为单位,将本年度的脱贫户从信息系统中导出形成花名册,以备抽查。

  (二)被帮扶县组织本级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7118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县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县本级自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全部进行考核。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所属镇进行考核。以镇为单位,对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内容进行抽查核实。其中,对全镇2016年度脱贫户少于100户的全部核查(含分散贫困户,下同);在100户至500户之间的,抽查不少于100户;在500户至1000户之间的,抽查不少于200户;在1000户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0户。

  (三)各地市本级考核和自评(2017125日前完成)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市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本市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所属县开展考核。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省直、中直驻粤帮扶和市本级自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全部进行核查。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镇进行抽查,每县至少抽查4个镇,每镇至少抽查2个非贫困村,每村至少抽查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10户(分散贫困户),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内容进行核查。

  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市分别会同被帮扶市,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珠三角对口帮扶1719个相对贫困村进行考核自评。

  各有关地市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就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报告上报省扶贫办。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省核查组做好县、镇、村、户的抽查核实工作,确保本年度扶贫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四)省组织核查(201732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由省考核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2016年度广东省珠三角各帮扶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分别对有脱贫攻坚任务地市、珠三角帮扶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进行考核。

  省对有脱贫攻坚任务地市,原则上每市至少抽查2个县、每县至少抽查2个镇、每镇至少抽查2个村(该镇有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村全部抽查,有珠三角帮扶村、自身帮扶村至少各抽查1村)。对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核查内容,在被抽查镇抽查村范围内,每村抽查至少5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省考核抽查未覆盖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村将委托当地市进行考核。原则上,对省抽查的贫困村,考核成绩为省抽查村考核分。

  (五)组织农户民意测评

  省、市、县三级在核查工作期间,要按贫困户名册等间隔抽取、非贫困户随机抽取方式,每级至少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个农户,分别按532的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农户、无劳动能力低保五保户进行民意测评,填写《2016年度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核查表》(附件7),并直接登录广东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2016年度扶贫考核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系统将自动统计本级的民意测评汇总结果。

  六、考核等级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分值计算

  根据《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方式,省考核的21个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247个帮扶单位计分方法如下: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市考核分数计算:

  1.被帮扶的12个地市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抽查县平均分×10%+抽查镇平均分×10%+抽查村平均分×10%+本市自评分×10%

  2.自身帮扶的汕头、惠州2个地市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抽查县平均分+抽查镇平均分+抽查村平均分)/3×20%+本市自评分×20%

  (二)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市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对口帮扶村平均分×20%+省抽查村平均分×10%+本市自评分×10%

  (三)江门市考核分数计算:

  江门市依据省考核指标设定本市考核指标,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考核,省考核办抽查。江门市考核结果不与其他市比较,单独公布。

  考核总分=省抽查考核分×60%+本市自行考核分×40%

  (四)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抽查或委托地市对其定点帮扶村考核直接计分。

  各地市可参照省考核计分方法,对所属县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考核评分。

  省考核分是指省考核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2016年度广东省珠三角各帮扶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考核各有关地市的分数。省将通过2016年度扶贫考核信息系统汇总各地市自评分和省考核组评分,由系统自动评出各地市、省直单位考核成绩。各地市要及时将本级考核自评分录入考核信息系统。

  八、成绩认定

  2017320日前,各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的考核成绩及全省考核报告,由省考核办汇总后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复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通报。

  被帮扶贫市所属县镇村及自身帮扶单位的考核成绩通报由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研究决定。

  九、考核责任

  考核中发现《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省考核办汇总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考核验收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

  十、其它事项处理

  实施方案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如需增加考核内容的,由省考核办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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