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2018-05-04 10:56:39 广东省扶贫信息网 字体: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攻坚、两年巩固,到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目标要求,为了确保到2018年全省相对贫困人口基本脱贫和相对贫困村基本脱贫出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脱贫攻坚任务14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帮扶的江门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减贫目标实现程度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作为硬任务、硬指标,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统一考核标准和步骤,分级分类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2016年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考核扶贫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市县镇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考核方式。

  (一)省对粤东西北被帮扶市、珠三角帮扶市和省直、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进行考核。

  (二)粤东西北被帮扶市对所属县、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珠三角帮扶市会同被帮扶市对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进行考核。

  (三)被帮扶县对所属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以当年度1231日为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工作总结连同基础数据和资料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抽查与核查。省对市考核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至县、镇、村、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三)第三方评估。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五)综合评定。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六)结果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省政府。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即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扶贫办商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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