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2018-05-04 10:53:50 广东省扶贫信息网 字体:

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21个地市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省直机关和省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纪律,熟悉政策业务,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地市级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方案,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省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组长和工作人员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 展。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制度、挂钩联系帮扶机制等方面落实情况。

  (二)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三年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到村到户到人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到村到户到人帮扶举措制定与实施情况等。

  (三)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相对贫困人口收入增长情况,相对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情况,年度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相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的准确度等。

  (五)对口帮扶、定点扶贫情况。主要包括对口帮扶关系对接情况,帮扶发展与帮扶脱贫统筹情况,产业对接、文化旅游、教育医疗、人才培养、干部培训等合作情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定点帮扶,集聚资金、项目、技术等各类资源要素投向贫困村贫困户等情况。

  (六)行业扶贫、专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围绕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情况,以及采取措施推动配套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和实施成效等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包括落实财政负担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八)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以及扶贫干部培训、能力水平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督查前,省扶贫办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进度,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明确督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情况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作为地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省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巡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

  (一)干部工作作风问题。各级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上级精神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敷衍应付、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违规安排扶贫项目,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扶贫资金拨付不到位、下拨迟缓,造成资金滞留、影响效益发挥,以及贪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问题。

  (三)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问题。贫困识别标准把关不严,程序不完整,公开透明度不够,显失公平公正,贫困对象漏户落人等问题。贫困退出违反退出规定,相对贫困户“被脱贫”、相对贫困村“被销号”,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以及脱贫质量不高、脱贫稳定性低等问题。

  (四)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巡查前,省扶贫办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进度,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巡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查工作情况报告,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粤东西北12个市及惠州、肇庆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其他地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各地市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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