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西南镇“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12-20 17:45:28 本网 字体:

  2022年4月29日6时36分左右,在我市西南镇朱厝寨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杜敏琪同志作出批示:要跟进事故原因,反映出来的镇村道路安全及宣传、执法等问题要正视,防止此类事故反复发生。汕尾市安委办、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等单位组成的陆丰市西南镇“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查阅资料等方式,初步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福田牌;车身颜色:蓝色;车辆识别代码:LVBV6PDB9KW08****发动机号:16519343;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吴*远;行驶证上登记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陶河镇新沟村**号;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均为:2021年4月28日0时0分起至2022年4月28日0时0分止,到期未续保;车辆核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5670kg,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载:1人、无载物。该车于2020年5月15日领取了由海丰县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粤交通管汕尾字4415000053**号。

  2.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汕尾295**陆临号牌,为套牌车辆),品牌:本田牌;车身颜色:黑色;踏板式车身结构;车架钢印号早期人为故意挫磨无法识别;车主:蔡*根;核定载人数:2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载:1人。

  (二)车辆所属情况

  1.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实际支配人为缪*福(事故中死亡)。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吴*远(男,43岁,海丰人),2021年8月13日吴*远与余*聪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车转让给余*聪,并约定于2021年8月25日起由余*聪偿还车辆按揭贷款人民币138031.07元,待车辆还清贷款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协议签定后自2021年8月25日起余*聪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车辆产生的收益和因事故产生损失一律由余*聪承担。2022年3月初(1日或2日)余*聪将该车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缪*福(余*聪为缪*福姐夫,未签订转让协议),至此,缪*福为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

  2.普通二轮摩托车,为无牌车,悬挂汕尾295**陆临时号牌,为蔡*根所有。

  (三)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缪*福,男,汉族,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西南镇屯埔村委会屯埔村**号,居民身份证号:441522********5314,持有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2.蔡*根,男,汉族,户籍地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六社五巷**号,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第四中学后面自建房,居民身份证号:441522********003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汕尾295**陆临号牌)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134县道红岭林场段陆丰市西南镇朱厝寨村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石艮村方向,北往西南镇区方向;东侧是朱厝寨村路口,水泥路面,路宽 7.3 米、干燥,无标志、标线;白天,视线好。道路两侧生长大量杂草,有侵入路面情况。在货车来车方向,有多次有弯道。

  本起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情况:晴。

  (四)其他有关情况

  1.死因司法鉴定情况

  2022年4月29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缪*福、蔡*根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5月7日,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同济司鉴定所〔2022〕病鉴字第036号)鉴定意见:根据案情及尸表检验所见,死者蔡*根系交通事故致面部、颅脑、胸腹部、双上肢及左下肢损伤、骨折、出血而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同济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 037 号)鉴定意见:根据案情及尸表检验所见,死者缪*福系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开放性毁损伤而死亡。

  2.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2022年4月30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对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5月16日,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259号),其鉴定意见为:缪*福驾驶的粤 N510**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转向系及喇叭均未见异常;灯光系、行驶系及反光标识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左侧后视镜镜具破损、缺失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右侧后视镜未见异常。

  (2)2022年4月30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对悬挂汕尾295**陆临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5月16日,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258号),其鉴定意见为:蔡*根驾驶的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汕尾295** 陆临号牌)制动系未见异常;转向系、喇叭及后视镜功能失效均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前部组合灯灯具及转向灯灯具均破损、缺失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其余灯具未见异常。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2022年5月7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58112022000****号),认定意见为:   

  缪*福驾驶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左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蔡*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摘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58112022000****号)部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4月29日06时36分许,缪*福驾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34县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红岭林场段陆丰市西南镇朱厝寨村路口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左侧碰撞对向行驶由蔡*根驾驶的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汕尾295**陆临号牌)和左侧路外行道树,造成缪*福、蔡*根二人当场死亡和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堪查图片

  (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及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1.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4月29日7:09分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潭西中队接警后由中队长带领值班人员副中队长、民警及3名辅警于7:26分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将情况报告陆丰市交警大队。

  7:32分120急救中心、消防等部门也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当事人进行施救,经确认2名司机无生命体征,已当场死亡。

  7:50分陆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林春家带领交警大队李进雄大队长、陈来选副大队长及交管股值班民警王雪飘、柯贤脖、张水荣、杨建洲和3名辅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救援、勘查、调查取证工作。随后,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林坚河副支队长带领支队秩序大队人员赶到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西南镇人民政府领导、西南镇石艮村村干部也赶到现场参与现场施救以及做群众工作。

  2.事故善后情况

  2022年04月29日事故双方家属在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粤N510**车主缪*福一方一次性给予蔡*根丧葬费、死亡赔偿等一切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蔡*根)尸体已火化安葬,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3.事故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工作有效,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缪*福,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西南镇屯埔村委会屯埔村**号,居民身份证号:441522********5314,持有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2、蔡*根,男,汉族,户籍地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六社五巷**号,居民身份证号:441522********003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汕尾295**陆临号牌)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缪*福驾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越过道路左侧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蔡*根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蔡*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2.缪*福驾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陆丰市西南镇“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东海镇炎龙村履行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网格员未能及时发现蔡*根使用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发道路两侧生长大量杂草,有侵入路面情况,属地和有关部门对道路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清除妨碍驾驶视线的杂草。

  (三)缪*福驾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但一直没有被发现,暴露出对车辆的属地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公安交警部门日常巡逻管控、卡口巡查等工作不够扎实;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六、对相关事故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一)西南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路段的业主单位未能及时清除妨碍驾驶视线的杂草,对道路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陆丰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缪*福,男,汉族,为事故发生时粤N51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缪*福驾驶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左侧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蔡*根相撞导致蔡*根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缪*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蔡*根,男,汉族,为事故发生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蔡*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鉴于蔡*根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四)黄*胜,男,陆丰市东海镇人,任东海镇炎龙村网格员,未发现蔡*根使用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建议东海镇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五)林*平,男,陆丰市东海镇人,任东海镇炎龙村网格员,未发现蔡*根使用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建议东海镇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联合治超力度,常态化开展联合治超统一行动,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无牌证摩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处理要做到零容忍;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制作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劝导员到各村放映,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镇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建设和实际运行,交通劝导员要坚持上路开展劝导工作等有效管理、管控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治理道路安全隐患,西南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134县道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道路两侧存在淤泥的要进行清理,对标志标线、警示标志、路口爆闪光灯、减速带、让行标志、人行横道标示不清的路段要进行整改完善;国有汕尾红岭林场要对134县道内的辖区道路两侧树木进行清理,拓展道路视线,常态化做好维护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三)强化村道、车辆的网格管理工作,各地要全面发挥网格员全科网格管理的工作效能,以网格为单位,加强对村级道路环境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网格内摩托车、货车等的摸底排查,对网格内车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查处一批“带病”上路车辆,确保各类车辆安全上路。

  

陆丰市西南镇“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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