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八万镇“7•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11-22 08:44:22 本网 字体:

  2022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在我市八万镇八万村委会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货车碰撞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八万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陆丰市八万镇“7·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查阅资料等方式,初步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粤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福达牌;车身颜色:绿色;车辆识别代号:LFZAESDF5LBN1****;发动机号码:EJ6L1K0****;出厂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周*锋;行驶证上登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八万村委会坝心村**号;交强险投保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有效期为:2022年7月22日0时0分起至2023年7月22日0时0分止,未购买商业险;车辆核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15005kg,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载:1人、无载物。
2.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品牌:台铃牌;车身颜色:银色;踏板式车身结构;车架钢印号:LGMDVH2Z3J020****;广东省违标电动两轮车临时行驶证载明所有人:周*山(摩托车驾驶人周*强之父),发证日期:2020月7月23日,有效日期至2022年7月15日;核定载人数:2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载:2人。

  (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周*锋,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41522********3772,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八万村委会坝心村**号,持有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粤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其近三年有4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辆1次、超速1次、超载2次,已于事故发生前处理完毕。

  2.周*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41581********3814,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高塘村委会田心村**号,陆丰市八万学校*年级*班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二轮电动车(机动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驾驶员。其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违法记录,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于7月25日死亡。

  3.肖*,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41581********3777,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高塘村委会田心寨村**号,陆丰市八万学校*年级*班学生。为事故发生时二轮电动车(机动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乘坐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7月28日出院。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133县道26Km+200m(八万村委会路口路段,四枝分叉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博美镇方向,北往陆河方向,西侧是往埔美村路口,东侧是往八万镇人民政府路口。道路中心划有虚线,双向各设一条机非混合车道。东、西侧路口划有人行横道,直行、左转、右转交通标线。陆河往博美方向有“十字交叉路口”的警告标志。西侧路口有“禁停”禁令标志。沥青路面,干燥,夜间,视线良好。从东往西方向于停线中间位置电缆井处,因井盖损坏设置有护栏作为警示标志。

  本起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情况:晴。

  (四)其他有关情况

  1.死因司法鉴定情况

  2022年7月26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8月3日,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同济司鉴定所〔2022〕病鉴字第056号)鉴定意见:根据案情及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周*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及内脏损伤、出血而死亡。

  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测情况。

  2022年7月24日00:22,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对周*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克。

  3.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2022年7月26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对周*锋驾驶的粤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2022年8月9日,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509号),其鉴定意见为:周*锋驾驶的粤 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功能有效;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灯光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喇叭能通电即发声;后视镜未见异常。

  (2)2022年7月26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对周*强驾驶的悬挂汕尾J31**陆临号二轮电动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2022年8月9日,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510号),其鉴定意见为:周*强驾驶的悬挂汕尾J31**陆临号二轮电动车前轮制动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后轮制动功能有效;转向功能受限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前部组合灯灯具破损、缺失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其余灯具未见异常;喇叭及后视镜未见异常。

  (3)2022年7月26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对周*强驾驶的悬挂汕尾J31**陆临号二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检验、鉴定。2022年8月9日,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511号),其鉴定意见为:周*强驾驶的悬挂汕尾J31**陆临号二轮电动车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机动车)。

  (4)2022年7月26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对周*强驾驶的悬挂汕尾J31**陆临号二轮电动车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2022年8月9日,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512号),其鉴定意见为:周*强驾驶的悬挂汕尾J31**陆临号二轮电动车通过视频范围(00:02:52、00:02:53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为21.09km/h~21.60km/h。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2022年8月18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581120220000177号),认定意见为:周*锋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经过容易发生危险的村庄路口路段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摩托车驾驶人周*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进入路口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且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事故人身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无证据证明肖*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周*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肖*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摘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581120220000177号)部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3日22时27分许,周*锋驾驶粤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3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6Km+200m(八万村委会路口路段)处时,与从八万村委会路口自西向东行驶出来,由周*强驾驶的悬挂号牌汕尾J31**陆临二轮电动车(搭载肖*)发生碰撞,造成周*强、肖*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周*强经陆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死亡。

  (二)事故救援、善后情况及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1.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7月23日22时34分许,恰逢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博美中队指导员带领民警、辅警巡逻至事故地点,随即对伤者进行救治、对现场进行保护和勘查。随后120急救中心、八万镇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八万镇八万村村干部也到达现场,迅速将伤者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

  2.事故善后情况

  2022年8月5日事故双方家属在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粤N0**20车主周*锋一次性给予周*强抢救期间的医药费及相关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精神抚慰金、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周*强)尸体已火化安葬,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3.事故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工作有效,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三、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陆丰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2022年上半年,陆丰市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共12169宗。其中,查获酒驾433宗、醉驾75宗、货车超限超载209宗、货车非法改装9宗,查处驾乘摩托车、电动两轮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4800宗,收缴无牌无证摩托车467辆;查处无证驾驶1375宗;查纠非机动车交通违法1150宗、行人交通违法235宗、农村公路严重交通违法4宗;查纠违停1062宗;现场查处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共2350宗。未发现陆丰市公安交警部门存在失职、渎职情况。

  (二)陆丰市八万学校开展交通宣传情况

  陆丰市八万学校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必讲“交通安全开学第一课”,每天通过微信平台发交通安全小提醒,每周星期五下午通过微信平台发交通安全提醒,假期前必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开展“交通安全主题班会”活动2次,“交通安全主题国旗下演讲”1次,全体学生大会3次,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致家长一封信》、《交通安全告家长书》、《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知识致家长一封信》、《假期交通安全致家长一封信》4020份。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基本情况如下:

  1.周*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41581********3814,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高塘村委会田心村**号,陆丰市八万学校*年级*班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事故发生时二轮电动车(机动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驾驶员。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于7月25日死亡。

  2.肖*,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41581********3777,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八万镇高塘村委会田心寨村**号,陆丰市八万学校*年级*班学生。为事故发生时二轮电动车(机动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乘坐人。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7月28日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锋驾驶粤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夜间经过村庄路口时未减速,与自西向东行驶出来由周*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周*锋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不符。

  2.周*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进入路口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且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陆丰市八万镇“7·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锋,男,汉族,为事故发生时粤N0**2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夜间经过容易发生危险的村庄路口路段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2.周*强,男,汉族,为事故发生时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周*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周*山,男,汉族,二轮电动车(机动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车主,将无号牌机动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4.肖*,男,汉族,二轮电动车(机动车,悬挂汕尾J31**陆临号牌)乘坐人,乘坐机动车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陆丰市八万镇八万村委会,周*强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肖*经过八万村委会路口,两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该村委会交通劝导责任履行不到位,建议由陆丰市八万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2.陆丰市八万镇高塘村委会,周*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且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该村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建议由陆丰市八万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处理要做到零容忍;要加强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检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排查,同时,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提升打击效能,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制作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放映;各镇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建设和实际运行,交通劝导员要坚持上路开展劝导工作,切实发挥劝导作用。学校要有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大胆探索改进宣传方式方法和内容,通过举办文艺节目等方式,寓教于乐,提高宣传的趣味性和观赏性,确保交通安全知识入脑入心,切实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三)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八万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133县道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道路施工、电缆井盖损坏等隐患点要落实围蔽措施,设置好警示标志,对标志标线、警示标志、路口爆闪光灯、减速带、让行标志、人行横道标示不清的路段要进行整改完善。要督促辖区各村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落实交通劝导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陆丰市八万镇“7·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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