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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9日21时39分许,在228国道上行5570公里800米路段(陆丰农商银行甲子支行路段)发生一起货车碰撞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单位组成的陆丰市“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丰市“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颖**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洹;车辆实际支配人:黄*昌。机动车保险投保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1-1-710-24-553927-000-00,商业保险单号:101-1-701-24-553926-000-00,保险期间:2024年09月30日0时0分至2025年09月30日0时0分止,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赵*林,男,四川达州人,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
(2)柯*浩,男,广东陆丰人,事故发生时步行横过机动车道。
3.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西颖**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单坪街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WU****,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盛*洹,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11月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货运信息、货物仓储、货运代理、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车销售,汽车租赁,互联网销售,代办车辆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92***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
(2)陆丰市河西**源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81MA568F****,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昌,注册地址:陆丰市河西镇香校村广汕公路南侧长信加油站旁边(自主申报),成立日期:2021年4月12日,营业期限:2021年4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销售:水泥及水泥制品、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
黄*昌,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河东镇浮州村委会后林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街道宽塘村新铺村。系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实际支配人,赵*林系其雇请的司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江西颖**流有限公司:有制定安全例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车辆管理、生产操作规程、车辆监控等安全管理制度;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每月有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各类资质、新聘用从业人员资质、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车辆隐患自查治理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2024年9月18日,该公司与赵*林签订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赵*林有完成该公司组织的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陆丰市河西**源建材经营部:2021年1月4日,黄*昌与江西颖**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服务协议书》,将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江西颖**流有限公司,每年向其缴纳管理费用,由其负责车辆年审、代买保险、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有督促赵*林定期参加江西颖**流有限公司组织的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9日20时许,黄*昌交代赵*林从陆丰市河西街道长信加油站旁边的沙场运载沙子前往甲东镇。21时39分左右,赵*林驾驶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28国道自西往东行驶至228国道上行5570公里800米(陆丰市农商银行路段)时,碰撞碾压在中间隔离缺口自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柯*浩,造成柯*浩当场死亡。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基本情况如下:柯*浩,男,广东陆丰人。根据案件及尸表检验所见,柯*浩因交通事故致内脏损伤内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4万元。
(五)气象情况
3月19日20时至22时,甲子镇周边天气晴朗,吹偏东风,极大风速在3.2m/s(2级)至7.0m/s(4级)之间,气温12.7℃-16.0℃,相对湿度69%-83%,雷达显示无明显降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林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接报后,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长带领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处置。21时47分许,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指挥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善后处理等工作。21时53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展开施救,经医护人员救治后确认,柯*浩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情况
2025年5月22日,事故双方在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签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柯*浩)尸体已火化安葬,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120急救接中心到事故信息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原因分析
赵*林驾驶灯光系及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1],载物严重超过核定的载质量[2],夜间通过穿村过镇的复杂路段时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并避让;柯*浩夜间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不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3]。综上,本起事故系由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发生的,且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死因司法鉴定情况
根据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同济司鉴所[2025]病鉴字第026号),其鉴定意见为:根据案情及尸表检验所见,死者柯*浩因事故致内脏损伤内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车辆驾驶人员有关检测情况
现场对赵*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2025年3月20日01时06分,对赵*林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3.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350号),其鉴定意见为:赵*林驾驶的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及行驶系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制动系及转向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
(2)根据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351号),其鉴定意见为:赵*林驾驶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31.26km/h。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5811202500000761号),认定意见为:赵*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柯*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
另一方原因。因本起事故系由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发生的,且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5],赵*林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柯*浩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检测鉴定、调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车辆自身故障、人为故意和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公安交管部门履职情况
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全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严格管控大客车、面包车、大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严厉打击整治酒驾醉驾、严重超速、载客汽车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载人等重点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共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5.2万宗,其中,七类重点违法3544宗、酒驾醉驾1275宗、“飙车炸街”987宗。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甲子中队在辖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7241宗,其中查处七类重点违法300宗、酒驾醉驾278宗、货车违法829宗、摩电违法9916宗。
(二)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聚焦“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目标,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今年以来,针对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累计出动112人次,检查企业39家次,发现一般隐患21处,并督促完成整改;针对驾校培训行业,累计出动64人次,检查驾校30家次,发现一般隐患2处,并督促完成整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通过企业自查、行业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发现重大隐患13处,并督促完成整改。
(三)道路养护部门履职情况
今年以来,陆丰市公路事务中心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30人次,进行安全检查7次,整改一般安全问题4个;推进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治理,完成省级督办3处;开展交通设施专项排查,发现并修复交通设施131个。汛期期间,加大公路、桥涵、边坡及交通设施巡查力度,及时清理路障与维护排水系统,累计出动1050人次、336车次,巡查公路3097公里,排查桥涵110处、边坡20处,清理路障5次,保障公路安全度汛。
五、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林,男,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1225W号重型自卸货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于2025年5月22日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柯*浩,男,事故发生时步行横过机动车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汲取陆丰市“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与监管;三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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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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