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鼓励发展民营企业办法的通告
关于鼓励发展民营企业办法的通告
陆府通[1997]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优惠管理,繁荣陆丰经济,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非外资和非公有制的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第三条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下岗、农村村民、城镇待业等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 民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可以成立民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民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和经营的产品。
第七条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聘或辞退职工;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津贴制度、奖励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5、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6、与其他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联营;7、兼并或参股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8、订立合同;9、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八条 民营企业可以同港、澳、台、外国或本市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内联合股经营企业,可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民营企业,享受《陆丰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纳税;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管理。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条 民营企业要敢于放开视野、放胆试验、放手经营,走集约化、上规模、上档次的路子。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应朝着股份公司、有限现任公司的方向发展,积极举办实业或技工贸兼营型企业。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发展规模经济,组建企业集团,开展跨行业、跨区域和跨国经营。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有在本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符合金融政策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除依法纳税外,免向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民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对于向民营企业乱摊派的,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并向人民政府或民营企业协会投诉。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除原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扣缴或吊销。
第十五条 对民营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最低项收取,并在核定基 数的基础上,实行定额征收。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应缴纳的工商规费,实行减半征收,按季度缴纳。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正式生产或经营一年后,效益好,制度健全的,业主要求在生 产或经营所在地扩大生产或经营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给予优先安排场地。其用地的费用除必要的征地补偿费和法定的税费外,其他各种基金本市留成部分可以免收。
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划出民营企业专用开发基地。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建设,其报建费减半收取。供水的开口费、供电的配电设备贴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均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正式生产或经营二年后,效益好、制度健全的,业主要求在生产或经营所在地入户或农转非入户的,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生产或经营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费用。但拆迁前必须合理安排妥迁移的地址。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开办民营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简化办事程序,在收到人武部合格文书之五天内给予办妥手续。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除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被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民营企业,可直接向人民政府投诉或通过民营企业协会向有关机关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办和在办的民营企业,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同时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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