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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料矿山在开采期间,想进一步扩大开采范围以及想延续开采期限,应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关于“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相关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扩大开采范围必须采取竞争性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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